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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食品


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和解事件所涉訴訟


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和解事件所涉訴訟案件進度 1.事實發生日:112/08/22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不適用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鼎產業」)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 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以下稱本案)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 (2)臺灣高等法院於本案認定富鼎產業與本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之食用油交易,造成 本公司新台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 訴,最高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於108年12月31日宣判,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4日判決撤銷 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5月11日宣判,富鼎產業取得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本案嗣經檢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0年10月 14日判決,原判決關於富鼎產業之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 院於111年5月19日判決,富鼎產業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參 佰柒拾陸元,其中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除 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其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案 嗣經富鼎公司與檢察官均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公司業於今日收到富鼎產業轉 發之最高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3)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