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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信合社、期貨商賣基金 修正入法
金管會修正法規,將11家信合社、三家期貨經紀商及中華郵政銷售 基金入法。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24日指出,信合社、期貨經紀 商、郵局原本就可銷售基金,但過去只是用函令規管,現修正法條將 其入法,增加法令明確性。 張子敏表示,目前這三種通路的基金銷售量並不大,截至去年底止 郵局的基金管理規模達16.6億元、信合社6.6億元,期貨經紀商則無 。 金管會已研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9條、第20條、第22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 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張子敏指出,此次修正有兩大重點,一是現行信用合作社、期貨經 紀商及中華郵政已得擔任基金銷售機構,為符合實務現況及法規明確 性要求,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任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及中 華郵政公司為基金銷售機構。第二是針對依公司法第156條採無票面 金額發行股份之公司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明定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並配合銀行法、期貨交易法修正、增列信用合作社法、郵政儲金匯兌 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酌予調整基金銷售機構之消極資格條件。 張子敏表示,本次法規修正,主要為因應市場實務狀況以及配合公 司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