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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鑫祺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之律師
公告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鑫祺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之律師接獲原告台灣寬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TBC)旗下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撤回對本公司及子公司請求不當得利之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祺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111年度重訴字第90號4.事實發生日:111/12/13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為台灣寬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TBC)旗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原分別請求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鑫祺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頻道節目上架租賃費,經本公司及子公司委任之律師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已接獲原告民事撤回起訴狀。6.處理過程:依法定程序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與業務尚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