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特區 »
未上市新聞
» 代重要子公司新字多媒體公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 查認為撤銷
代重要子公司新字多媒體公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 查認為撤銷
代重要子公司新字多媒體公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 查認為撤銷二審判決及支付貨款符合法令規定並裁定1.中止 原判決人民幣800萬執行2.指令貴州省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新字公司」)被上訴人:黔東南州暢達城市更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名:黔東南州暢達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達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黔民申7517號4.事實發生日:111/12/14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字公司與暢達公司關於《暢達國際廣場D地塊(非遺博覽園)10#樓全息影廳設備及主題包裝採購合同》之合同糾紛,經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於111年1月27日作成一審判決,該合同自110年11月16日解除,新字公司返還暢達公司貨款及裝修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嗣後新字公司因不服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結果,故委請律師於111年2月9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地委任律師於111年6月22日查詢判決結果並通知公司該二審判決駁回了新字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結果。新字公司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撤銷該二審判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符合法令規定並裁定指令貴州省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及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人民幣800萬執行 6.處理過程:(一)判決理由要點:1.法律依據:經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規定裁定2.新字公司委請律師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主張因二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作為違約方的暢達公司無權解除合同,作為守約方的新字公司有權要求暢達公司支付貨款,經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裁定(1)指令貴州省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2)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人民幣800萬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