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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2年1月12日收受 臺灣臺中地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2年1月12日收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11年度抗字第41號2.事實發生日:112/01/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17日作成東莞萬士達公司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民初16號民事判決之民事准予裁定,勝華公司提起抗告,臺灣臺中地方地院於112年1月10日作成民事裁定抗告駁回。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