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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訂「一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訂「一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1/12/152.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8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426號函 規定辦理3.因應措施:本公司董事會修訂「一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4.其他應敘明事項: 修訂前條文: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得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發行日期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 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 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實 際授予認股權人之員工及認股權數量,授權董事長訂定之。具董事及經理人 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發行時本公司股票未上市未上櫃或未在證券營業處所買賣者,以不低於發 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購價格。 修訂後條文: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得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發行日期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 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 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實 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 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發行時本公司股票未上市未上櫃或未在證券營業處所買賣者,以不低於發 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購價格,並 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十四、本辦法訂定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