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自112年1月1日起債券投資之成本計算方法由「加權平
本公司自112年1月1日起債券投資之成本計算方法由「加權平 均法」改採「先進先出法」。 1.事實發生日:112/03/142.發生緣由:為使債券投資成本的表達貼近資產負債表日市場價格,且使已實現及未實現損益更能反映經濟實質,提供合理管理資訊,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債券投資交易成本計算方法自112年1月1日起自「加權平均法」改為「先進先出法」。此項會計政策變動,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範辦理。依本法同條款項第2目之規範,因受限於本公司目前債券交易系統設計限制,前述會計政策變動對於111年度之影響數計算及追溯適用累積影響數在實務上不可行。惟依據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本公司會計政策變動及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相關資料及原因進行逐項分析,並未發現重大異常,本公司於112年度變更債券投資成本計算之會計處理尚屬合理。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已於111年08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債券交易成本計算方法案。(2)本公司本次申請變更成本計算方式之部位金額(即帳列成本)及以新會計原則計算之債券帳列成本,假設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0月31日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債券交易成本,對此期間損益表之會計原則變動影響數預估為損失93,617仟元。(3)本案會計師複核意見及補充說明如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張正道)貴公司擬自願於民國112年度起針對債券投資之成本計算由加權平均法改為先進先出法。此項會計原則變動合理性經本會計師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之規定予以分析複核竣事,茲說明如下:一、 經取得 貴公司編製之變更債券帳務會計處理原則提案,擬自願變動會計原則之原因係 貴公司配合債券交易系統更換,債券投資原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成本及處分損益,改為按先進先出法計算。二、 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投資成本及損益應能反映經濟實質,提供合理管理資訊,並使財務報告提供對銀行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等更攸關之資訊。三、 貴公司預計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改為採用先進先出法作為債券投資成本計算之方法,惟因受限於 貴公司目前債券交易系統設計上之限制,前述會計政策變動對於民國111年度之影響數計算及追溯適用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四、 依上述資料,本會計師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就 貴公司會計政策變動及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相關資料及原因進行逐項分析,並未發現重大異常,本會計師認為 貴公司民國112年度變更債券投資成本計算之會計處理尚屬合理。五、 貴公司假設以民國111年1月1日為基準日,預計至民國111年10月31日改採用先進先出計算債券投資之成本,前述會計政策變動對於民國111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之預估影響數為損失(稅前)新臺幣93,617仟元。六、本會計師經複核上述資料認為 貴公司因會計政策變動對於民國111年1月1日至10月31日預估影響數之計算應屬合理。惟因預估與實際情形可能不同,致預計與實際之會計政策變動影響數有所不同,併此敘明。(4)本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13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233582號函核准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