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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4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法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實際洽定之應募人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5,000,000股之額度為限。5.得私募額度:在不超過25,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通過日起一年內分二次發 行。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 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 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 示之每股淨值,此前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 八成訂定之。 (2)惟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股票面額之範 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本次發行之私募普通股,其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 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且對應募人資格 亦嚴格規範等因素,故其價格訂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取代向銀行融資之方式,以健全財務結構並減少資 金成本,降低公司之經營風險。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因應市場業務發展,挹注營運資金需求,若透過公開召募發 行有價證券方式,恐無法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 募款項,以利公司正常營運及市場業務發展,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求辦理私 募,可提高公司業務發展及籌資靈活性與機動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 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 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 股淨值,此前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股 票面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交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三年內除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 後,擬授權董事會依證交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股票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除 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 同。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條 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 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 來如經主管機關之指示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有所修正時,亦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