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辨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事實發生日:113/06/26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辨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6/26二、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三、私募股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0,000仟股為限四、私募額度:於普通股20,000仟股數(含)內之額度,於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分2次辦理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應說明事項如下:(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依據,私募普通股之價格原則不得低於參考價格,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二)特定人選定方式: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應募人之選擇將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之。(三)辦理私募普通股增資案之必要理由: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故採用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2.私募普通股增資案之資金用途、預計達成效益:各分次私募資金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及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預期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有助於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六、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 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或交付,私募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受交付後三年內轉讓之限制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七、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擇、定價日、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等,若因主管機關核定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擬提請股東臨時會同意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八、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普通股所需事宜。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