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紘通企業


公告本公司113年度現金增資案因調降現金增資認購價格投資人溢


公告本公司113年度現金增資案因調降現金增資認購價格投資人溢繳股款補償方案暨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書1.事實發生日:113/11/192.公司名稱: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6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79621號函申報生效,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9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357098號函核備在案。經本公司113年11月08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決議調降發行價格(由每股新台幣@10元調降為6.3元)增資計畫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及資金用途維持不變,原現金增資募集總額為新台幣貳億元,每股現增價格調降後之現金增資募集總額修改為新台幣壹億貳仟陸佰萬元整。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3259號函核備及董事長決議,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已依原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113年09月26日)前繳納股款者,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一、適用對象:  除權基準日(113年09月16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本  公司員工及繳納股款之認股人已依原增資繳款期限截  止日(113年09月26日)前繳納股款者。二、申請期間:  自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13年12月18日止。三、申請方式:  對於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  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  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戳日期為準)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  段83號5樓,TEL:(02)6636-5566)提出申請,逾  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  認購意願。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一)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   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   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  【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台灣銀行    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  (二)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   將辦理退還股款,本公司將退還原股東、員工    及認股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還股款     計算方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 (三)發行價格變更後仍有意願認股之股東,本公司將退還 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所溢繳之股款,退還股款計 算方式如下:溢繳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 日之天數×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 註1: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以實際退款日當日之 定存利率計算之;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 全權處理。 (四)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   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    數認購。  (五)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支票及掛號郵寄或    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    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願負賠償責任承諾書  本公司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79621號 函申報生效在案,茲因籌資準備時間較長,市場參考價 已偏離原訂新股發行價,經考量避免影響股東權益 及資金募集之可行性,故申請發行價格變更為6.3元, 上述價格變更對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應尚無 重大影響,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發生 損害並以書面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 ,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                 立書人:闕壯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08日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次變更本公司於113年11月19日收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3259號函核備並公告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