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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072.預計發行價格:有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共計發行普通股414,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方可既得: (1)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 (2)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簽訂之合約、工作規則或本公司 或本公司從屬公司所訂之辦法、規範等情事者。 (3)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既得期間屆滿前,考績均達80分以上。 (4)各年度可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為:發行後屆滿一年20%、屆滿二年30%、以及屆滿三 年50%,屆滿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既得條件未達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交付信託保管;既得條件未達前即不在職得 由公司依相關規定以面額買回註銷。 (2)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A.一般死亡: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依發行辦法所定既得條件外, 需再依員工於既得日前一年之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四拾五入取仟股整數) 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未既得之部份本公司將以原認購價格無息收買其股份並 辦理註銷。 B.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由該員工於離職生效日起,提前領 受其應既得之股份。 C.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提前既 得。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民國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從屬公 司全職員工為限;並參酌公司營運成果,個人職級、工作績效及其它適當參考因素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其中具董事及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為公 司奠定永續經營之基礎。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112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414,000股,若以112年2月 16日為評價基準日,並以112年預計除權後股數26,970,060股,衡量出來的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每股之公允價值為31元,假設於民國112年9月初以每股新台幣10元為認 購價格全數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869萬 元,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暫估112年~115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 幣112萬元萬、406萬元、243元及108萬元。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112年預計除權後股數26,970,060股計算,暫估民國112年至115年費用化金額對 每股盈餘可能影響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4元、0.15元、0.09元及0.04元。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無 重大影響。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 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 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未符既得條件者,其所獲配之現 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資本公積現金(股票)等,由公司依相關規定收回現金 及依法辦理註銷股份。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配股 配息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現金股利撥付約定之員工個人銀行 帳戶);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 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 信託/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 收回該等現金。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 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 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得視實 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或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 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全權處理。 (3)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