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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2年5月5日收受臺灣高等 法院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2年5月5日收受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非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處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 112年度非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2.事實發生日:112/05/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莞萬士達公司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 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民初16號民事判決事件,勝華公司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1月9日作成111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5月3日作成112年度非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再抗告駁回。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