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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提告陳敏薰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證交所要求泰山11日晚間9時前更正有關解任陳敏薰重訊公告,泰 山公司派傍晚即發出聲明,表示已於11日赴台北地方法院針對獨董陳 敏薰執行職務喪失獨立性,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並以此 回應證交所限期補正要求。 泰山強調,陳敏薰身為泰山獨董,本應獨立執行職務,不僅對於任 職公司應保持獨立性,對於任職公司之法人股東,亦應保持獨立性, 此有商業法院所作裁定可循,泰山對於主管機關未審先判,逕認陳敏 薰並未構成當然解任事由乙節,深表遺憾,決定循法律途徑訴訟,留 給司法機關認定,以維護股東權益。 泰山表示,陳敏薰身為泰山獨立董事,除對本公司應保持獨立性外 ,對本公司之法人股東亦應保持獨立性,詎其於112年4月20日配合法 人股東龍邦公司指示,干擾、中斷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使 該次會議未能審議通過股東盈餘分派等議案,致全體股東權益因而受 損。接著陳敏薰於112年5月5日、同年5月6日更偕同法人股東龍邦公 司兩度召開記者會,不實詆毀本公司現任經營團隊,核其所為,已構 成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第3款之當然解任事由,而陳敏薰現仍 否認其已喪失獨立董事身分,致本公司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不安定之 狀態,故由本公司委請律師向法院起訴,訴請確認本公司與獨立董事 陳敏薰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泰山強調,此重訊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獨立董事除對公司應保持獨 立性外,對於公司之法人股東亦應保持獨立性。另判斷獨立董事是否 喪失獨立性,依商業法院過往裁定,不應拘泥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 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而僅為形式認定、 判斷,反而應採實質認定標準,具體判斷獨立董事與法人股東間是否 具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本公司對於主管機關未審先判,自行認 定陳敏薰並未符合當然解任事由,深感遺憾。 最後有關獨立董事陳敏薰前開行徑,本公司認為已符合當然解任事 由,惟證交所既然有不同意見,故11日已委請律師提出確認委任關係 不存在之訴,盼由司法機關做最終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