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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訂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等相關作業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2/05/15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等相關作業事宜。3.因應措施:一、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業於112年4月11日第四屆第二次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議減少資本額新臺幣119,000,000元及銷除已發行股份11,900,000股(含私募普通股1,922,456股)。本案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40425號函准予照辦在案。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619,000,00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61,900,000股(含私募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500,000,00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普通股50,000,000股(含私募普通股8,077,544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三、本次減少資本新臺幣119,000,000元,預計銷除已發行股份11,900,000股(含私募普通股1,922,456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減資比例為19.2%。依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按其持股比例,每仟股折減192股以彌補虧損。四、本次減資基準日及換發股票作業相關時程訂定如下:(一) 減資基準日:112年5月15日。(二) 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2年6月15日。(三) 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2年6月16日至112年6月20日止。(四) 減資換發新股基準日:112年6月20日。(五) 減資換發新股開始日:112年6月30日。自新股票開始換發日前,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五、本次減資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12年4月11日第四屆第二次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