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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醫院設公司 還是有雜音

「再生醫療雙法」立法院三讀進入倒數計時,不過近月以來再生雙法不僅引發部份在野立委反對,連中研院院士陳培哲、癌症權威黃達夫及民間團體也連署反對部份條文過關。有生技業者表示,《再生醫療法》第11條有兩大爭議,一是細胞製備不需強制PICS╱GMP、二是醫院可成立再生醫療公司,呼籲雙法上路前,這兩項爭議應予修正。根據行政院版本《再生醫療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執行細胞操作之機構,免依藥事法之規定取得藥品製造業許可執照,其執行細胞操作,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及許可後,始得為之。業者主張,根據衛福部去年草擬的《再生醫療法》版本,有明定執行細胞操作之機構應符合PICS╱GMP規範,不知為何目前送到立法院的版本取消了GMP的規範要求。事實上,包括長聖、三顧、台寶等公司曾多次宣示,各公司的細胞製備場所都會符合PICS╱GMP的標準,這是生技新藥產業的基本要求,唯有符合PICS╱GMP規範才能與國際接軌,因此業者支持政府修正第11條第2項規定,將細胞製備規範訂的更嚴格。此外,草案條文中第11條第五項「得依公司法⋯發起設立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生技業者指出,這項內文指的對象是國內醫療機構,一旦法案通過,恐有違反租稅公平之疑慮。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與台灣醫藥品法規學會於上月20日曾召開記者會,與會專家指出,醫療機構是財團法人性質,其營運目的的應該是治療生命,提升病患醫療水準為主,且醫療機構具有公益性質,因而可享有各項租稅減免,如今《再生醫療法》明文同意醫院得以另設公司行號,將違反租稅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