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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更正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更正主旨) 1.事實發生日:112/05/312.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22日指示辦理,修正本公司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並於112年5月31日董事會追認通過。3.因應措施: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4.其他應敘明事項:修訂前條文: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二)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則比照前項辦理;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修訂後條文: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二)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則比照前項辦理;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不具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比照前項辦理;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