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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股東會決議日:112/06/14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聯鼎資本投資有限合夥代表人:馬寶琳 法人董事(2)佳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欣瑜 法人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票決結果,贊成權數47,989,569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9,502,666權)佔出席總權數99.75%;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票決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