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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子公司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興達電廠FGD 廢
本公司接獲子公司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履約爭議調解成立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申 請 人: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超環保」)他造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下稱「台電興達廠」)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工程訴字第1121100948號4.事實發生日:112/06/19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6.處理過程: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契約,雙方就逾期違約金、設備使用費、蒸氣使用費、損害賠償事項產生爭議,經協調後仍未無法達成共識,鴻超環保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並據台電興達廠陳述意見到會。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一)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違約金4,04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 (1)因承接台電興達廠廢水工程而產生未達標準處理量(每日額度處理量400CMD) 規定,每日罰款100仟元,截至112年5月31日合計共53,580仟元,帳入營業 收入之減項。 (2)基於調解目的,雙方同意第1期至第14期(110/9/15~111/11/14)逾期違約金酌 減為7,484仟元。(二)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蒸氣使用費用逾754萬8,000元之部分債權不存在: (1)因執行代操作起每期之蒸氣使用量均遠高於系爭契約所預訂每月最大噸數不 超過1,488噸,每月蒸氣最高使用費為551仟元。截至112年5月31日合計共 72,912仟元,帳入勞務成本。 (2)雙方同意每日超過48公噸部分不予計價,台電興達廠對鴻超環保第1期至第14 期(110/9/15~111/11/14)蒸氣使用費逾7,566仟元之債權不存在。(三)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設備使用費用7,944萬4,011元之債權不存在:, 該項係屬台電興達廠原擬向鴻超環保請求之金額,因台電興達廠未曾發出帳單, 鴻超環保實際並無認列入帳,故並無財務之影響數。(四)台電興達廠應給付鴻超環保9,294萬1,484元,鴻超環保同意捨棄: 該項係屬鴻超環保原擬向台電興達廠請求已支出設備維修、附屬設備維修損害賠 償之責,經雙方同意,鴻超環保請求台電興達廠應給付之請求,鴻超環保同意捨 棄,此單純為請求權,鴻超環保並無認列入帳,故並無財務之影響數。(五)於110年3及4月實際已支付罰款11,383仟元。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履約爭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已經調解成立並出具調解成立書。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