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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關聯企業原昆山納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 糾紛
本公司接獲關聯企業原昆山納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 糾紛法律訴訟案之民事裁定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昆山納諾綠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昆山納諾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納諾新材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大井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井和」)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3)粵03民終18723號民事裁定書4.事實發生日:112/07/07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2022/11/10納諾新材料收到深圳市南山法院送達的傳票等法律文書,大井和 就與納諾新材料的買賣合同糾份提起訴訟,另同時申請財產保全,凍結銀行 帳戶額度為其訴訟請求金額人民幣4,286仟元。 B)廣東省深圳市南市區人民法院已於2023/1/13出具《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 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粵0305民初19050號》,判決納諾新材料一審敗訴。 C)納諾新材料向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同時進行庭前調解並委託律師將調解 方案報送二審,二審於2023/6/8開庭。6.處理過程: A)2023/6/8二審開庭後,雙方進行庭外和解,雙方一致同意納諾新材料一次性支 付人民幣 1,450仟元,因本訴訟之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相關稅費及 其他等,由雙方各自承擔,雙方之間所有經濟糾紛均告了結,嗣後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對方支付其他費用。 B)大井和收款後一個工作日內,向法院申請解凍納諾新材料之中國銀行深圳龍華 支行及中信銀行昆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共二個銀行帳戶,生效後雙方同 時向法院進行撤訴。 C)被上訴人大井和在深圳移動微法院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 ,與其上訴人納諾新材料達成庭外和解為由,申請撤回對上訴人納諾新材料的起 訴。上訴人納諾新材料書面認可被上訴人大井和撤回起訴的申請,並向廣東省深 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經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一併予以准 許。 D)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7條 第1款第5項、第18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336條規定,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 E)納諾新材料於2023/7/7接獲本案委任代理人-江蘇超耀律師事務所之通知,取得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之民事裁定書,對本案作出終審裁定: 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5民初19050號民事判決; 二、准許上訴人納諾新材料撤回上訴; 三、准許被上訴人大井和撤回起訴。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A)原賠償金額暫按一審判決預估,判決訴訟請求金額人民幣4,125千元加計資金占用 費及訴訟費(一審+預估二審)等,以3月底設算納諾新材料可能賠償之最高金額預估 為人民幣5,000仟元。 B)依和解協議支付人民幣1,450仟元及因本案應自行負擔之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 費、相關稅費及其他等,本案終結。 C)納諾新材料依和解協議實際支付之金額小於按一審判決之賠償金額預估金額,且大井 和向法院申請解凍之二個銀行帳戶,日前解除凍結已生效,未對營運產生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大井和向法院申請解凍之二個銀行帳戶,日前解除凍結已生效。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本公司關聯企業昆山環保與大井和買賣合同糾紛法律仲裁案,已取得仲裁院出具之 裁決書,已進行解除銀行凍結帳戶及廠房查封事項。 二、本公司關聯企業納諾新材料與大井和買賣合同糾紛法律訴訟案,已取得終審裁定之 民事裁定書,並已解除銀行凍結帳戶。 三、本公司關聯企業與大井和因買賣合同糾紛之法律訴訟案及仲裁案,雙方之間所有經 濟糾紛均告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