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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訂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訂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2/07/212.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7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478號@函規定辦理3.因應措施:本公司董事會修訂「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4.其他應敘明事項: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正職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 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因素,及應依下列規定擬定分配標準提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審閱合理性後,送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始能授予認股權證。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從屬公 司員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 (二)屬前項1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 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單位前10%者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 十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 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 事身分且亦未具有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 報審計委員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