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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
更正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公告(更正資金 貸與餘額等相關事項) 1.事實發生日:112/11/24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萬嘉環保工業(股)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15,665(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0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112年資金貸與額度100,000仟元將到期,本次申請113年資金貸與之額度80,000仟元,113年資金貸與總額度減少20,000仟元。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36,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8,1475.計息方式: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辦理。6.還款之:(1)條件:到期還本,亦可提前償還。(2)日期:還款之日期:放款日起算一年內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9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其他10.其他應敘明事項:(1)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自有資金.(2)董事會提前召開,致額度重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