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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長接獲臺灣臺北地檢署之起訴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徐志明董事長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檢署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1135號及38453號;112年度偵字第9210號、9211號及46161號2.事實發生日:113/03/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涉嫌違反銀行法乙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4.處理過程:已依法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未造成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照起訴書所載之內容,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當基泰建設公司確認收到投資款後,本公司董事長徐志明才以律師身分見證及保管投資人與境外公司簽訂的合作契約書,這樣的事後行為竟也被認定違反銀行法而被一併起訴,本公司董事長認為檢察官之起訴係有所誤解,其將堅持捍衛清白到底。本新聞對本公司之經營並無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