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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22.預計發行價格:採無償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2,000,000股,採無票面金額股。4.既得條件: 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各既得日之前一年 度考核評等,個人績效評核結果為7分(含)以上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 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40%。 (2)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3)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股份並辦理註銷。 (2)員工因故離職、資遣: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並予以 註銷,惟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 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3)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或致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 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 條件。惟應由繼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領 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 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 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留職停薪: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 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 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轉任關係企業:經公司核定須轉任關係企業者,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仍依照本辦法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既得股份,不受轉任之影響。 (6)退休: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規定辦理退休經公司核准者, 於退休生效日起,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7)一般死亡: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合 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8)員工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兼職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本 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員工為限。受 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員、專任及 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及符合依公司法第三百 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 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惟不包含派遣人力及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 兼任員工之董事。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不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及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由經營主管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各項條件,由總經理擬定,經董事長核定後,先經 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惟如該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 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2)任一員工被授予之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 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巳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113年1月18日興櫃掛牌後30個營業日之平均交易價格24.75元計算,發行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2,000,000股,於既得期間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49,495仟元。 依既得條件,暫估113年至116年費用金額分別為新台幣4,125仟元、16,498仟元、 16,498仟元及12,374仟元。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暫估113年至116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13元、0.48元、 0.48元及0.36元。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每股盈餘可能稀釋情形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達成既得條件前所獲配之股份,其權利受有限制,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股息、紅利、 資本公積受配、參與現金增資、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之權利。 (3)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與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公司法笫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 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 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份仍未享有投票權、配(認)股及配息之權利。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被授予員工屬中華民國國籍者,須立即交付信託保 管,被授予員工為其他國籍者,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之。且於既得條件 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得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 構或保管銀行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或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擬提請一一三年股東常會討論,自股東常會決議後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 發行向主管機關申報,並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 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即增資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訂定之。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因主管機關之指示,法令規定或因應金融市場 狀況及客觀環境而需修正等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