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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終止本公司與浙江京新藥業簽訂一項降血脂產品之授權合約
1.事實發生日:113/03/28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浙江京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03/28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前於110年7月9日與浙江京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新)簽訂降血脂產品之授權製造及經銷合約,雙方就本協議約定後續於中國地區開展業務之義務及相關費用均由京新承擔。於111年起本公司多次與京新溝通付款等事宜,直至112年間因雙方對合約條例認知不同,故衍生京新公司向本公司針對該合約提付仲裁。本公司評估在未接獲最終裁決前,京新公司應繼續履行合約。本公司於113年3月28日接獲新加坡仲裁中心之最終裁決,裁決結果為京新公司應依合約內容就裁決前所有費用加計利息償還本公司並終止合約。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依合約內容就裁決前所有費用加計利息償還本公司(約700萬人民幣)。10.具體目的:不適用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相關事件內容已於113/3/28重大說明說明完成,今依據第三十四條第八款之格式補充公告。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