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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裁處罰鍰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3/04/19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3/04/19收到彰化縣政府府授環空字第1130132192號函,違反空氣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合格專責人員核定設置。3.處理過程:本公司業經彰化縣政府核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並將於期限之內繳納罰鍰。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2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業經彰化縣政府核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