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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750,000股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之情事,於期間 屆滿日前一年度公司營運目標與個人考績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 各年度可既得之股份比例分別為: A.自給與日起服務屆滿一年,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自給與日起服務屆滿18個月,既得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C.自給與日起服務屆滿二年,既得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 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一般死亡: 遇有員工死亡者,如有已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其法定繼承 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死亡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提前既得。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提 前既得,由繼承人受領。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 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 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特殊情形: 若有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等特殊情形,在終止僱傭關係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既得比例,授權董事長依實際 狀況個別核定。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為本公司在職之正式員工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 (2)員工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 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數為15,000,000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750,000股, 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為5%;若以本公司113年4月15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期30 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每股新臺幣39.09元估算,假設於113年9月給與, 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未回收註銷,預計可能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9,318仟元,發 行後對113年~115年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4,886仟元、14,659仟元及 9,773仟元。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15,000仟股計算,對公司113年至115年每股盈餘可 能影響分別約為新臺幣0.326元、0.977元及0.652元。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惟實際之費用化金額將考量授予時之本公司股價,以及各類績效指標於既得期間之達 成狀況之最佳估計等因素,依相關會計原則計算之。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 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不受限制。員工得領本 公司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且所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視為已達既得條 件,毋須交付信託保管。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