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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112年度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
本公司112年度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1.事實發生日:113/04/29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查核意見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稱富動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富動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查核意見之基礎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富動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富動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度營運仍持續產生虧損,截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之待彌補虧損金額計130,095千元。如富動公司及子公司於合併財務報告註卅四、(二)說明所欲採行之對策,惟部分情況仍顯示富動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未就因該等情況及前述因應對策是否能達成之不確定性而修正查核意見。關鍵查核事項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富動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茲對富動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1.應收帳款之評價有關應收帳款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七)金融工具;應收帳款評估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八應收帳款。富動公司及子公司之應收帳款集中度高,且應收帳款之備抵評價存有管理階層之評估,故將應收帳款之評價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本會計師進行之主要查核程序係包括以違約風險及預期損失率之假設為基礎估計備抵損失、檢視以往年度歷史收款紀錄、產業經濟狀況及信用風險集中度、檢視期後收款情形等資料,以評估富動公司及子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之減損損失是否允當。2.收入認列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四)收入之認列;收入認列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廿三。富動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經營業務係觸控顯示器及其他週邊產品加工組裝等收入,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該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銷貨收入係投資人及管理階層評估公司績效之主要指標,故,銷貨收入認列時點是否正確之風險係屬重大。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收入認列時點之會計政策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合宜性;執行內部控制測試,確認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執行;以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時間之交易,執行收入認列之截止測試,以評估銷貨收入認列時點之合理性。其他事項富動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度之合併財務報告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並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富動公司已編製民國112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富動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富動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富動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富動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富動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富動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6.對於富動公司及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富動公司及子公司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富動公司及子公司查核意見。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富動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 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游佩靜 金管證審字第0990045843號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王智立 台財證(六)字第0930109497號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3/04/297.因應措施: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