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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逾5%須申報 5/10施行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條文修正,大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 申報及公告門檻從10%調降至5%,本周五(5月10日)起施行;臺灣 證券交易所統計,適用申報新制上市公司持股超過5%股東高達一千 餘人,提醒申報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5月20日前)申報。 另有排外條款,政府管理的退休及保險基金相關業者(如勞動基金 等政府基金),於持股計算基準日(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取得 股份超過5%以上,適用特別申報制於每半年定期申報及公告,並簡 化應行申報事項。 證交所說明,大量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門檻調降至5%申報,須申 報書改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檔案(PDF檔)即屬完成申報,並由 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轉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證交所指出,取得人於今年5月10日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持 股超過5%而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應於施行日起10日 內、5月20日前,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至 於在新制實施日(5月10日)後,才取得持股超過5%者,則須辦理初 次申報及公告。 證交所表示,因適用申報新制上市公司持股超過5%股東高達一千 餘人,提醒取得人應視其股票持有時點及持股變動情形,參考以下5 種態樣辦理初次取得申報及公告:一、公發前即取得持股超過5%、 未超過10%,之後均維持超過5%、未超過10%;或公發前取得10% ,曾降至10%以下,之後均維持超過5%、未超過10%。此兩種情況 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可不須申報。 二、公發前即取得持股超過5%、未超過10%,公發後降至5%以下 ,其後再增加超過5%惟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新制實施日者, 須辦理初次申報,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三、5月10日之前,「曾」依證交法第43條第1項負有申報及公告義 務者(即公發後持股低於或等於10%,之後又再取得超過10%,或有 新增共同取得人等情形),喪失原始大量持股股東資格,仍應公告申 報。如持股超過5%、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須辦理初次 申報,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四、公發後才取得持股超過5%、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新制 施行日者,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五、新制實施日後才取得持股超過5%者,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