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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違反勞動退休金條例遭裁罰新台幣30萬元整
1.事實發生日:113/05/30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3年5月30日接獲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裁罰書,因有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據同法第45-1條規定,裁罰新台幣30萬元整。3.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13年2月16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與本公司梁姓員工之勞動契約,未查其年資未滿六個月,應採用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其平均工資,誤採以ERP系統自動帶入之月平均工資計算,致資遣費少計1,332元。現已於113年4月30日補發予該梁姓員工。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台幣3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查核內容改善並依勞動基準法執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