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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註銷庫藏股暨訂定減資基準日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6/242.減資緣由: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辦理,買回庫藏股應於三年內轉讓員工,未轉讓 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3.減資金額:37,000,000元4.消除股份:3,700,000股5.減資比率:4.5%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780,255,00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NA8.減資基準日:113/06/259.其他應敘明事項:此次庫藏股減資巳於110/7/16經經濟部核淮,111/1/17經濟部以不適 用證交法28之2第4項規定,撤銷減資登記,本公司提起行政訴訟,112/10/03經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本公司一審勝訴,唯經濟部再提起上訴。但買回庫藏股巳屆滿3年未轉 讓予員工,依公司法規定辦理減資登記,減資基準日訂為11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