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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判決主文(對應112年9月19日之
公告本公司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判決主文(對應112年9月19日之公告)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承傑有限公司(下稱承傑公司)被告:本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4.事實發生日:113/08/01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承傑公司對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原告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13年8月1日透過司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知悉,本案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進行判決,因尚未收到判決書,目前尚未有完整判決內容,僅先公告判決主文為:「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未能得知判決具體理由。待收到判決書後,如有需要會再行補充說明並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