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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收到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12號裁定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12號裁定書。4.事實發生日:113/09/03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因涉違水污染防治法,於110年10月4日受環境保護署裁處 新台幣1,101萬6仟元罰鍰(裁處書字號 30-110-080003),本案 經行政訴願,維持原處分之效力。(2)111年6月16日提起行政訴訟,訴請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 經112年7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3)112年8月18日委任律師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本公司於113年9月3日 收到委任律師通知法院裁定結果之律師函,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6.處理過程: 本公司處理過程如上所述,並已依110年10月4日裁處書內容完成規範之 環境講習與監測設備等相關設置及繳清罰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由於本案罰款已在110年認列入帳,並於111年繳清, 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已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依裁處書內容完成規範之環境講習與監測設備等相關設置及繳清罰款,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公告重大訊息。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