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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對本公司起訴確認專利權等民事訴訟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為被告,原告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下稱彰師大)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4.事實發生日:113/11/01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彰師大主張本公司所有我國第I672150號「抗生素藥物臨床新應用」、 第I663969號「莫諾苯宗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第I663984號「神經疾 病用藥臨床新應用」、第I652060號「阿折地平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 第I621434號「千憂解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等五項專利(下稱系爭五項 專利),應以彰師大為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向智商法院起訴請求 確認專利權及專利權移轉登記。6.處理過程: 智商法院113年10月23日宣判,判決主文為:「確認中華民國證書號 第I672150號抗生素藥物臨床新應用專利、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663969號 莫諾苯宗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專利、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663984號神經 疾病用藥臨床新應用專利、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652060號阿折地平藥物 應用於癌症治療專利、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621434號「千憂解藥物應用 於癌症治療專利之專利申請權為兩造共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依判決結果,系爭五項專利目前仍歸屬本公司所有,且本案尚未確定, 故現階段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2)另因本公司評估無實行效益,日前已放棄繳納我國第I672150號「抗生 素藥物臨床新應用」、第I663969號「莫諾苯宗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 第I663984號「神經疾病用藥臨床新應用」三項專利之年費,故此部分對 本公司之業務亦無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再就判決結果不利之部分,與專業律師研議上訴策略。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