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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5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將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擬視市場狀況及本公司需求引進策略性投資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3,000,000股額度內,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為一次至三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參考價格本公司目前為興櫃股票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興櫃股票公司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1)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2.價格訂定方式(1)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前述《1.參考價格》之8成,且不低於股票面額。(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3.價格訂定合理性私募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訂定係因「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且對應募人資格亦嚴格規範,為獲應募人認同而訂定,故本次決議普通股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股票面額,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訂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以提升公司整體營運規模及獲利能力。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如採私募普通股方式籌措公司所需資金,時效性上資金募集相對具迅速簡便,資金到位之確定性高且發行成本較低,另限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經營權穩定,選定業界知名品牌同業擔綱策略性投資人而參與應募亦有助於公司拓展營運,故本次擬以私募普通股方式辦理現金增資募資,有其必要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決議之私募有價證券,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及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以及向主管機關申請上櫃/興櫃/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最終發行股數、分次發行內容、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除私募訂價成數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據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及因應市場客觀環境作必要之變更,全權處理一切發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