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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以本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第1項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以本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合計裁處新台幣12萬元。 1.事實發生日:112/04/212.發生緣由: 本公司噴砂廢棄物進入掩埋場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有部分經採樣分析結果顯示鉻含量 超過有害事業認定標準,惟未填報於廢清書中,及未依規定格式等以網路傳輸方式 申報。3.處理過程:本公司已依規定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補送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審核通過。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合計新台幣12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改善完成,後續將依相關法規規定執行廢棄物 清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