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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子公司翰陽科技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新竹縣促進民間 參與高
代子公司翰陽科技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新竹縣促進民間 參與高效能垃圾熱處理設施投資BOO案」依投資契約規定申請展延 興建期限,取得新竹縣政府回函 1.事實發生日:112/08/282.公司名稱:翰陽科技綠能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子公司翰陽科技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與新竹縣政府簽訂之「新竹縣促進民間參與高效能垃圾熱處理設施投資BOO案之投資契約」中規定,遇有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而受有重大影響者得向新竹縣政府敘明緣由,並提出整體開發進度之影響及相關補救措施申請展延興建期限,於112年7月26日發函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展延興建期限,新竹縣政府已於112年8月25日函覆展延期間為113年7月22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6.因應措施:發布本重大訊息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新竹縣政府依展延申請一案回函如下:(1)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可展延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1/2工期,符合本案投資契約約定之不可抗力因素,可展延工期自113年7月22日起至113年8月25日中午12時止(可展延工期34.5天);另其餘展延工期,依本案投資契約之展延規定,可展延期間自113年8月25日中午12時起至114年6月15日止(可展延工期294.5天)。(2)依本案投資契約之展延規定,可展延工期294.5天中所增加之補償經費支出,係採對新竹縣政府所交付廢棄物之處理費中折扣,並於五年期間攤提,本公司概估最大補償約新台幣一億元,惟補償經費支出後續最終單價將依實際執行情形及相關支出明細辦理。(3)經評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